|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第274呼吁)
第一条为了庇护和鼓动勉励台湾同胞投资,促成海峡两岸的经济成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庇护法》,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本施行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域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小我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如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度依法庇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正当权柄受国度法令庇护,任何构造、单元或小我不得强占、侵害。
第四条国度依法鼓动除腳臭產品,勉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和本施行细则的划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庇护法》和本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庇护法》和本施行细则未划定的,对照合用国度有关涉外经济法令、行政律例。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理当与国度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计划相顺应,合适国度财产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请求,对照合用国度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标的目的的划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泉、呆板装备或其他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得到的收益举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纳以下投资情势:
(一)举行合股谋划企业、互助谋划企业或全数本钱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互助勘察开辟天然资本;
(三)展开抵偿商业、加工装置、互助出产;
(四)采办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买房产;
(六)获得地皮利用权,开辟谋划;
(七)采办国有小型企业或团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令、行政律例容许的其他投资情势。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举行投资,必要审批的,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步伐打点审批手续。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理当向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和处所人民当局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构造理当自接到全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议核准或不核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理当自接到核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挂号构造挂号注册,领取业务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理当依法向审批构造提交申请文件;需要时,还理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或处所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处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实文件。
第十二条审批构造审批台湾同胞投资,理当提高处事效力,削减办理条理,简化审批步伐,做到办理轨制同一、公然、透明。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域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赐与鼓动勉励或得当放宽限定。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适贷款原则的,可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赐与需要的信贷支撑。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小我及其随行家眷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眷,可以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向公安构造申请打点一按期限屡次入出境手续和响应刻日的暂停止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停止续,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打点。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小我的后代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后代,可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档黉舍接管教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域,可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申请设立台湾同孢子女黉舍。经核准设立的台湾同孢子女黉舍理当接管教诲行政部分的监视。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度有極限音波拉皮,关法令、行政律例和经审批构造核准的合同、章程,享有谋划办玻尿酸 ,理的自立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谋划办理的自立权受国度法令庇护,不受任何构造、单元或小我的不法干涉干与和加害。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采办呆板装备、原质料及辅料等物质和得到水、电、热、货品运输、劳务、告白、通讯等办事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等同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小我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讯、游览、旅店留宿、房产购买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等同的待遇。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富、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正当权柄,可以依法让渡和担当。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得到的投资收益、其他正当收入和清理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正当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拜托亲朋或别人作为其投资的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人理当持有具备法令效劳的授权拜托书。
第二十三条国度构造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尺度,理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不异。任何构造或单元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尺度。
任何构造或单元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举行法令、律例划定之外的查抄、罚款,不得违背国度划定强迫或变相强迫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加入各种培训、评选、判定、稽核等勾当。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背上述划定的举动,有权回绝并向当局有关部分举报。接管举报的当局部分理当依法作出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度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履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环境下,按照社会大众长处的必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令步伐履行征收,并赐与响应的抵偿。抵偿至关于该投资在征收决议前一刻的价值,包含从征收之日起至付出之日止按公道利率计较的利钱,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国度依法庇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小我及其随行家眷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眷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平安。除按照国度有关法令划定打点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纳限定人身自由的强迫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域,可以依法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正当权柄和依照其章程所举行的正当勾当,受法令庇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当局理当对台湾同胞投资供给优良、规范、便利的办事。各级人民当局台湾事件处事机构应当成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令鼓吹与咨询、投诉受理和胶葛解决等事情。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构造或行政构造事情职员的详细行政举动加害其正当权柄的,可以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小我之间产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经由过程协商或调处解决。
当事人不肯协商、调处的,或经协商、调处不可的,可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目或过后告竣的书面仲裁协定,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礼聘台湾同胞担当仲裁人。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目,过后又未告竣书面仲裁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三十条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度或地域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对照合用本施行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施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