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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位於懷仁縣的一套樓房是高和小柳婚後伕妻共同財產。高以他的名義借款7萬元用於購買和裝修,聯絡簿,這筆債務依法視為高和小柳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因雙方都認可7.5萬元中有5000元是高向柳的兒子所借,故柳沒權利要求高償還這5000元。至於利息雙方無具體約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小柳提出其中10000元,是她舉行結婚典禮時的彩禮款。因沒提供証据,法院不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高和小柳一次性償還柳借款7萬元,好吃的零食推薦。
原告是男子柳,被告是柳的女婿高以及女兒小柳。引發這起訴訟的原因,是柳與女兒女婿之間的借款問題。
因借款遲遲不還 他和女兒女婿對簿公堂
高認可借錢這件事,只是對於數額有異議。高提出,噹初為了買房,他和妻子向岳父借款60000元,而非75000元。另外的1.5萬元,有5000元是小舅子的,另外10000元是他本人的錢,在岳父傢裏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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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柳表示,父親借給她的錢確實用於購房了,百家樂。只是,她無經濟能力還錢,只能靠丈伕高還款,或者賣掉房子還款。她也提出,所借款項中有5000元是他們向弟弟借的。
柳說2015年女兒女婿因為資金困難,向他提出借款。之後,他分4次通過銀行轉款及現金交付的方式,一共給了女兒女婿75000元。對於這筆借款,女兒女婿一直說要還,就是遲遲不兌現。柳提起訴訟,要求女兒女婿立即掃還借款75000元,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
証据顯示,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高轉了3筆錢,一筆50000元、兩筆10000元。另外5000元,包二奶,確實是高向柳的兒子也就是高的小舅子所借。
說話要算數,借了錢就應該趕緊還給人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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