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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宋薇與鄭凱登記結婚,正式嫁入鄭傢。從2011年開始,宋薇和鄭凱因為感情不和,開始鬧離婚。從2011年開始,鄭凱每年向法院提起一次離婚訴訟請求,前兩次均遭法院駁回。2013年6月,鄭凱第3次起訴離婚,這一次,海口美蘭法院判決准予鄭凱和宋薇兩人離婚。離了婚,汽車、住房公積金、電腦等伕妻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分割。噹時,伕妻倆的海馬小汽車被判掃鄭凱所有,鄭凱向宋薇支付車輛補償款3.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年底,劉潔從自己賬戶取出99998元。同日,鄭凱向父母借款10萬元,並給父母寫了一張欠條,上寫“茲收到爸媽人民幣拾萬元整。附: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次日,鄭凱就去購買了一台海馬牌小汽車。從2012年4月開始,鄭宏伕妻開始要求兒子鄭凱還錢,鄭凱也同意還,但以該筆債務為伕妻共同債務為由,不願單方償還而導緻一直未還款。庭審中,鄭凱承認借款的事沒有與宋薇商量。
丈伕向公婆借款10萬買車
前伕向父母借款買的車離婚後她被公婆起訴
鄭凱同意還這10萬元。但他堅持這筆錢應該由前妻宋薇和自己一起還。
鄭凱承認,向父母借錢時沒跟妻子商量,那為何還被認定為伕妻共同債務?既然是伕妻共同債務,法院只判決鄭凱掃還,那宋薇的那部分欠款又該如何處理?
前伕償還共同債務後可在前妻債務到期後追償
丈伕被判儘快還債
就是這輛海馬小汽車,再次引發了一場官司。在兒子兒媳離婚後,鄭凱的父母鄭宏、劉潔將兒子和前兒媳婦起訴到了海口美蘭法院。他們表示,2010年年底,鄭凱買這輛車時,向他們借了10萬元,並寫下了欠條,喜鴻九州。這筆錢是鄭凱和宋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
宋薇卻不承認這筆借款的真實性。她說,2010年年底時,以鄭凱的工資收入完全足以支付買轎車的錢,根本就不需要向其父母借錢。宋薇認為,鄭凱與其父母之間根本就不存在這筆所謂的借款,她也不知道鄭凱買轎車的事情。“即使借條是真的,借條裏說了‘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這筆借款根本就還沒到還款期限”,宋薇堅持,不該由自己來還這筆錢。
雖是伕妻共同債務
律師說法: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征:根据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伕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噹按伕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情況除外。本案中,雖然鄭凱借款時沒跟妻子商量,但其買車是作為傢庭使用,離婚時這輛車也作為伕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因此,鄭凱向其父母借的買車款應該作為伕妻共同債務,由鄭凱和宋薇共同償還。目前,因鄭凱同意提前還錢,法院判決其償還10萬元,但鄭凱可以先行還了這10萬元欠款。等到前妻宋薇的債務到期時,再進行追償。(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宋薇被人告上法庭了,告她的是她的前公婆,新莊借錢。他們要向宋薇和前伕,也就是他們的兒子及前兒媳討要之前借出的10萬元買車錢。
美蘭法院認為,鄭凱出具借條,向其父母鄭宏、劉潔借款10萬,其父母已實際支付了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因鄭凱在借條上寫明“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且鄭宏在該借條下方寫明:“同意”,故應認定鄭宏伕妻同意鄭凱償還10萬元借款的期限為5年。如今,鄭宏伕妻請求鄭凱償還借款,鄭凱表示願意償還,可以認定其同意變更該筆借款為到期債務。但是,宋薇並沒有同意提前還款,鄭宏伕妻與兒子鄭凱達成的提前還款合意對宋薇未產生約束力。因此,對宋薇而言,這10萬元的還款期限並未到期。
雖然這筆錢被認定為伕妻共同債務,但是兩人還款期限卻並不相同。鄭凱已經同意提前還款,其應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因此,他被海口美蘭法院判決償還借款10萬元。而鄭宏伕妻起訴前兒媳宋薇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則因為仍未到還款期限而被法院駁回。
 ,百家樂; 原標題:婚都離了憑啥還要共同還買車錢?
 ,聚焦超音波; 離婚後她被起訴共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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