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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自主創業可申請擔保貸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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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9-7-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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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自主創業可申請擔保貸款15萬元
市人社局、市殘聯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办法的通知》(如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鼓勵支撑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加工型企業等各類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的事情崗位,吸納殘疾人就業。經認定合适條件的企業積極吸納殘疾人就業的,嚴格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吸納和自謀職業、自立創業的殘疾人,按規定優先給予社保補貼、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等搀扶。
就業搀扶:免費參加就業技术培訓
《通知》指出,未就業平凡高校殘疾畢業生參加甘肅省組織的引導10000名高校畢業生進企業就業項目标,省財政給予為期3年,每人每个月1500元的糊口補貼,用人單位付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工資報酬,並按規定為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殘疾畢業生和16至24歲殘疾失業青年,參加3至12個月的就業見習,並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个月1000元就業見習補貼,對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補貼標准提高至1200元,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殘疾人可免費參加殘疾人職業技术培訓機構組織的就業技术培訓。參加定點培訓機構組織的就業技术培訓,培訓后获得職業資格証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証書或培訓及格証書)的,給予每人600元至150
票貼
,0元職業培訓補貼。殘疾人通過初度職業技术鑒定並获得職業資格証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証書的,可申請不超過300元�人的一次性職業技术鑒定補貼。對殘疾人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依照必定比例放置殘疾人就業,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根據本人意願,優先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顿,在一按期限內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相關優惠政策。
創業搀扶:自立創業可申請擔保貸款15萬元
《通知》指出,殘疾人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及格証書或就業創業情況給予每人不超過1600元(網絡創業培訓不超過19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省內平凡高档院校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貧困殘疾人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求職創業補貼。
畢業5年內的高校殘疾畢業生初始創業(不包括教诲部門已搀扶在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合适連續經營1年以上、帶動就業5人以上並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條件的,可給予每戶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殘疾人自立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5萬元。對合适條件的告贷人合股創業或組織起來配合創業的,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貸款。殘疾人貸款貼息部门,由財政部門第1年按貸款利钱全額貼息,第2年按貸款利钱的2/3貼息,第3年按貸款利钱的1/3貼息。對經省級人社部門評選認定的殘疾人創業明星或創業典范(不包括教诲部門已搀扶在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
少女線
,,合适吸納就業30人以上並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條件的,可給予每戶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由各類高校殘疾畢業生創辦、在我市注冊建立滿1年且不超過5年的企業,企業重要負責人(指企業法人代
抹茶粉
,表或董事長、總經理,以工商注冊信息為准)為35周歲如下,畢業不超過10年的各類高校殘疾畢業生,企業吸納安顿5名以上勞動者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刻日勞動合同、工資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申報審核通過,依照企業合适搀扶请求的安顿就業人數,每安顿就業1人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創業帶動就業搀扶補貼,每戶企業每一年享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累計補貼刻日不超過3年。
稅費減免:報考公務員可申請減免報名考試費
《通知》明確,高校殘疾畢業生報考公務員考錄的,可申請減免報名考試費。對持有《就業創業証》(就業失業登記証)的殘疾人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适相關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按每戶9600元為限額一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都会維護建設稅、教诲費附加、处所教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個人所得稅。
行業補助:新建瞽者推拿店給予3至6萬元以上補貼
《通知》指出,對安顿智力、精力和重度肢體(1、二級)三類殘疾人5人以上,具备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經營項目,與安顿的殘疾人或其親屬簽訂不低於6個月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繳納殘疾人不测傷害險,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具备適合殘疾人事情、糊口的無障礙環境,具備較為完美的勞動平安保護办法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按機構規模給予一次性機構運營補貼10至20萬元。對新建的瞽者推拿店吸納2名以上貧困視力殘疾人穩定就業的,給予3萬元以上補貼﹔對新建的瞽者推拿集中就業機構安顿5名以上貧困視力殘疾人穩定就業的,給予6萬元以上補貼。
權益保障:不得額外設置限定殘疾人報考的條件和请求
《通知》強調,用人單位公開招考和錄用公務員、其他事情人員,除職位有特别请求以外,不得拒絕合适條件的殘疾人,不得額外設置限定殘疾人報考的條件和请求。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在等同條件下應當優先放置殘疾大學生就業。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供给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並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正、晉級、職稱評定、苏息休假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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