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7-8-29 16:25:04

  2001年、2003年

  2001年、2003年,也就是婚內張某前妻先後借款20余萬元,2012年張某與前妻離婚。雖然離婚,但前段時間,張某先是被訴應與前妻共同還款,立樂高園,隨後張某上訴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費洛蒙,稱涉案借款自己不知情,也未用於傢庭生活消費,包車旅遊;前妻借款之時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借款為其個人債務;自己與前妻有財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掃各自所有,且前妻已告知被上訴人,汐止支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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