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國家开發銀行貸款暂行辦法》
第一条 按照國务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如下简称“國台辦”)与國度开辟銀行(如下简称“开辟銀行”)签定的《开辟性金融互助协定》,制订本法子。第二条 开辟銀行台資企業貸款,合用國度公布的法令、律例;履行开辟銀行有关貸款辦理的规章轨制。
第三条 台資企業申请开辟銀行貸款必需合适现行的國度财产政策和區域成长政策;必需合适开辟銀行项目本錢金比例和信誉扶植请求。
第二章 貸款工具、貸款范畴、貸款品种和利率
第四条 貸款工具
(一)台商在大陆注册的互助谋划企業、合股谋划企業、独資谋划企業。包含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
(二)经國务院核准的台商投資區和经國务院有关部委核准的海峡两岸农業互助实验區、海峡两岸科技工業园區的根本举措措施扶植项目。
第五条 貸款范畴
(一)能源、交通、电子、原质料、农業等财产项目和园區扶植项目;
(二)高新技能财产化项目,出格是具备自立常识产权的项目;
(三)顺应國际市场必要的出口基地扶植项目;
(四)資本开辟与再生資本综合操纵项目;
(五)有益于促成西部大开辟、东北等老工業基地振兴、中部突起等區域经济扶植与社會成长项目;
(六)國台辦及开辟銀行认為必要支撑的项目。
第六条 貸款品种和利率
开辟銀行台資企業貸款分為中持久貸款和短时间貸款;币种分為人民币貸款和外币貸款。貸款利率依照人民銀行颁布的利率政策履行。
第三章 貸款申请
第七条 台資企業供给申请貸款的相干质料一式三份报地点地省级台辦,省级台辦审核后报國台辦;大型台資企業团体可将申请质料直接报送蚯蚓腿膏,國台辦。有关文件和质料同时抄报台資企業地点地开辟銀行分行三峽當舖,(含开辟銀行总行業务部,下同)。
第八条 申请质料
(一)貸款申请函;
(二)貸金錢目标可行性钻研陈述(或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分关于项目、地皮、环保和计划的审批文件(批准或存案),特别项目除外;
(四)企業出产谋划环境阐明及财政报表;
(五)音波拉皮 ,其他相干資料。
第四章 貸款初评
第九条 國台辦对所报貸款申请项目举行开端审核,将批准的项目以國台辦经济局公文情势举荐到开辟銀行营業成长局。
第十条 开辟銀行营業成长局卖力将國台辦举荐的貸金錢目通知总行相干部分和开辟銀行分行,对台資企業和貸金錢目举行信誉和债项评审。
第五章 貸款评审与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 开辟銀行貸款评审采纳“信誉评审与债项评审分手,信誉评审先行”的二懶人瘦身貼,元评审方法。开辟銀行别离对台資企業的企業法人和扶植项目举行评审,合适前提的可以许诺貸款。
第十二条 依照开辟銀行现行评审辦理法子,申貸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决议计划;申貸额3000万元人民币如下的项目,由开辟銀行分行评审决议计划。
第六章 信貸合同签定及貸款辦理
第十三条 貸款许诺后,由台資企業注册地点地开辟銀行分行与台資企業和担保人签定信貸合同。合同签定后5個事情日内,台資企業卖力将合同副本报省级台辦或國台辦存案。
第十四条 告貸合同签定后,台資企業需在开辟銀行分行开立貸款账户、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开辟銀行依照合同商定向台資企業發放貸款,并定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六条 开辟銀行貸款应专款专用。在呈现台資企業挤占调用貸款、本錢金不到位、企業谋划呈现重大危害等环境时,开辟銀行有权遏制貸款,并提早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第十七条 台資企業应按合同请求按期将项目扶植环境和出产谋划环境上报开辟銀行地点地分行,开辟銀行有权对貸款举行专项查抄。
第十八条 开辟銀行分行要增强貸款辦理,并依照开辟銀行总行划定,将貸款许诺、合同签定、貸款發放、本息收受接管、資产质量、貸后辦理等环境按季上报开辟銀行总行。开辟銀行综合规划局卖力对台資项目标貸款环境举行零丁统计。开辟銀行营業成长局卖力将汇总环境实时传递國台辦经济局。
第十九条 國台辦经济局卖力将反馈环境实时传递有关省级台辦,便于各省级台辦做好相干后续辦事及跟踪事情。
第二十条 各省级台辦卖力跟踪已报國台辦项目。省级台辦和开辟銀行分行發明重大问题要实时上报國台辦和开辟銀行总行,國台辦与开辟銀行配合约定解决法子。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國台辦和开辟銀行卖力诠释和点窜。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从印發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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