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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地區《消费者债務清理条例》之评析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9-11 15:37
標題: 台灣地區《消费者债務清理条例》之评析
内容撮要: 晚近因為經济成长、消费形态之变動,跟着信誉轨制之扩展成长,不管企業法人抑或天然人,包袱多重债務而无力了债之情景,已成為紧张之社會問题,有鉴于台灣地域及中国大陸在天然人债務清算法制之议题仍处于法制之复活阶段,本文爰阐發台灣地域《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之相干轨制,期能作為两岸将来增修律例之比力参考。

1、媒介

晚近因為經济成长、消费形态之变動,跟着信誉轨制之扩展成长,不管企業法人抑或天然人,包袱多重债務而无力了债之情景,已成為紧张之社會問题。若何清算种多重债務,使其能解放而重修經济、社會糊口,实為世界列国當前甚為首要之议题。但是,就此议题之理解上,列国因其民情、立法沿革等分歧布景,导致立法模式、用语各有分歧,也是以极易造成理解上之坚苦。[1]因此本文爰界说“债務清算”之工具,即指在其债務到期应偿付時,陷于了债不克不及,或其資產小于欠债之状况之债務人。[2]所谓“债務清算法制”,即系处置债務人无力偿债時之法令轨制,其内容应涵盖“停業、清理”、“重整、重生、债務调解”、“息争、债務协商”等百般分歧轨制。[3]

就“天然人债務清算法制”之议题,美、日等其他国度均早已确立相干之機制。但是台灣地域及中国大陸,就此议题却同時处于法制之复活阶段,台灣地域因2005年年末暴發雙卡风暴,于2006年4月由金管會先予鞭策“债務协商機制”,為告急因应此社會經济状态之变迁,學者专家在不到一年之時候,即完成《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草案》(简称消债条例或债清条例),此草案已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定于9個月後的2008年4月11日实施。[4]而中国大陸地域历經12年的屡次点窜,终究在2006年8月27日經由過程《企業停業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惟该法仍将“不法人组织台灣運彩官網,及天然人”解除在停業主體以外,跟着实践的成长及學界對此议题之高度存眷,“天然人债務清算法制”之议题,必将成為下一波之批改重点。因此,本文爰阐發台灣地域《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之相干轨制,期能作為两岸将来增修律例之比力参考。

2、债務清算轨制之方针与功效

(一)债務清算轨制的方针

依结合国国际商業法委员會《债務清算法制立法指南》第一部門“有用和高效力的债務清算法制的關头方针”的内容,重要包含如下九個方面:1.為市场供给肯定性以促成經济不乱和增加。2.資產價值最大化;3.在清理和重组之間求得均衡;4.确保對处境附近的债权人的公允待遇;5.划定实時、高效并公道地解决停業事件;6.顾全停業财富以便公允分派给债权人;7.确保有一部鼓動勉励采集和供给資料的有透明度和可展望的停業法;8.認可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力,就优先债权的排序肯定明白的法则;9.创建跨国界停業的框架。[5]

(二)债務清算轨制的功效

不管天然人或法人,于社會經济上皆為經济個别,倘其小我之债務已不克不及了债時,并不是仅单触及己身,若债務人之經济状态延续恶化,债权人之資產没法得到了债而延续恶化,将對其他小我或企業呈現连锁影响,致使连串社會經济問题。债務清算轨制之目标在于“钻营债務人經济苏醒重生”及“债权人公允受偿之两重性能”,是以债務清算法制其有修建社會經济防火墙之功效,以和缓社會經济状态之恶化。

3、天然人债務清算法制之形态

阐發列国债務清算法制之立法可分為三种形态:[6]

(一)清理型(liquidation)

也就是根据法定步伐变卖债務人所具有的全数财富後,依照债权比例均匀分派给各债权人。此种轨制的长处在于能一举解决债務人与所有债权人世的债務了债瓜葛,错误谬误是對债務人而言,一旦将所有财富变價,要从赤贫如洗至死灰复然将有至關之坚苦。详细法制如美国停業法第七章清理,日本停業法及台灣地域停業法第三章停業。[7]

(二)重整/债務调解型(reorganization/adjustment of debts)

原则上采纳在司法监視下,债務人与所有债权人建立偿债方案,债務人以其現有資產与将来收入实行该方案终了,視為其债務已全数了债之作法。小我重整轨制在美日等国成长渐趋于成熟,主如果以社會整體长处為方针,其特点在于自動声请的债務人必需以将来至關纪律性的收入来還了债其既有债務,比方以固定的薪資收入或其他按期性的投資回报。目标在拯救已有停業之虞而又有财政再生但愿的债務人,使其能在保持一般糊口尺度的同時,又缔造出對债权人更多权柄的知足,以告竣总體經济和社會的不乱。详细法制如美国停業法第十一章重整、第十三章债務调解,日本民事再生法预會社重生法。[8]台灣地域公司法之重整轨制、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之重生步伐。

(三)债務协商花蓮外送茶,型(亦可称息争型)

也就是在债務人财政產生坚苦時,赶早与各债权人告竣债额成数低落或延迟付款刻日等协定。息争型可说是一种预防停業的機制,讓债務人在產生停業可能之時,赶早计划小我的财政状态,并提出還债规划。其错误谬误则是在現实履行時易產生债務人成心迟延還款、部門债权人歹意滋扰使债权人集會没法告竣息争共鸣,或是步伐冗杂等环境。一般债務清算法制均包括清理与重整重生两种作法,而因债務协商本色:原為私法息争,纵债務清算之法令未出格明文划定,亦可合用一般民事法令之息争章节。[9]

4、台灣地域《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之评析

(一)立法布景

台灣地域現行债務清算法制重要以公司法之重整划定及停業法為主。[10]而合用停業法之要件,应唯一债務人不克不及了债债務此项,且于民商合一轨制下,停業法应可通用于商人与非商人(即采一般停業主义),并准予债務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停業法以内容涵盖“重修型步伐之息争轨制”与“清理型步伐之停業轨制”,两种步伐各异自力。

但是实務上,囿于司法构造不妥限缩之看法,导致债務人不管声请停業法之息争或停業步伐之案件,常常被認定“债務人债務清算财團无从组成”(即债務清算财團不克不及了债债務清算步伐之用度与债務,简言之,即所谓“无產可破者”)或“债权人仅一人无举行停業步伐之需要”,而驳回其申请。晚近學说虽均已批改态度,但線上看a片,是因前開实務看法仍存在,基于其权势巨子性,其仍继续极大幅度地且无任何合法来由地限定人民操纵息争轨制与停業轨制,致使現有之停業法赐与债权人得到均匀受偿,与帮忙债務人重修其經济社會糊口之立法目标,皆无以告竣。

厥後,為创建起周全性健全之债務清算法制,虽就《停業法》密集召開研修集會,最初原拟先就現行停業法增订“消费者债務清算专章”,并共同批改总则、息争等其他条则,但是因2005年末之雙卡风暴紧张囊括台灣社會,司法院為了应對峙法委员、消费者集團、民間集團及各界舆论纷繁暗示關怀之火急压力,乃决定先抽出《現行债務清算法草案》中關于《消费者债務清算》之部門,零丁起草過渡性之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11]

(二)《消费者债務清算条例》之概述

1.立法方式

该条例分4章、13节,共158条。為分身债权人、债務人两邊之长处,使陷于經济上窘境之消费者得以清算债務,本条例采雙制度,分重修型之重生及清理型之清理步伐,操纵此两种步伐妥适调解债務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厉害瓜葛人世之权力义務瓜葛,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允受偿,并钻营消费者經济糊口之重生機遇。而重生及清理步伐,本色上即為停業法上息争及停業之出格步伐。[12]

2.分歧步伐之目标

(1)第四章步伐外协商以前置(第151条至第154条)。债務人受法院裁定起头@重%m92Rn%生或清%RTg4j%理@步伐者,其糊口、資历、权力等均将受限定,该步伐系债務清算之最背工段,于债務人没法与债权人协商時,始合用@重%m92Rn%生或清%RTg4j%理@步伐清算其债務。基于债務人對付金融機构所积欠之债務法令瓜葛较為纯真,為使债務人得自立解决其债務,明定债務人對付金融機构因消费假貸、自用室第告貸、信誉卡或現金卡左券而欠债務之情景,采协商前置主义及申请之工具、协商者应遵守之步伐、协商建立之要式要件、及法院审核步伐并付与履行名义。

(2)第二章重生步伐(第42条至第79条)。旨在促成债務人自主重生,藉由强化法院之权柄查询拜访,将债務人之财富状态透明化,减轻其包袱,低落债权人集會可决重生方案之前提,及法院之當令参与,得径為裁定承認重生法案,使债務人得于尽其能力了债债務後免责,而获更生之機遇。

(3)第三章清理步伐(第80条至第145条)则為鼓動勉励债務人尽力重生,敏捷处置分派应属清理财團之财富予债权人,就应属清理财團之财富,以固定主义為原则,兼采膨胀主义[13],并于法院裁定终止或闭幕清理步伐後,迅予债務人免责及复权。而為防止债務人滥用此轨制,發生品德危機,并予严谨之限定。[14]

(三)立法反省

1.肆意雙制度之疑虑

台灣地域雙制度之设计,较靠近于美、日之立法。[15]不外,彻底任由债務人得在重生步伐与清理步伐為选择,在美国曩昔之实证履历上,常常呈現债務人多偏向于选择清理步伐以敏捷得到免责之征象。有鉴于此,在重生步伐与清理步伐間之选择,亦必需為必定之限定,或使清理步伐之免责可能予以严酷化,以防止滥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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